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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2、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作报酬; 3、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者应遵循的纪律; 6、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 7、双方的法律责任等。
《黑龙江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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