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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号令发布的《药品监督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第六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七个工作日”是否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中规定的“七日”相抵触?答复:你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该“七日”的理解,应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的“七个工作日”有所区别。前者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依通常理解,应比后者时间短。因《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建议向其进行咨询。(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1、行政审批人员姓名要公开,审批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并且将行政审批人员的姓名网上公布。 2、政审批制度要公开,采取印制宣传手册、网上公布等形式,将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所需资料及程序等向社会公开。 3、行政审批监督投诉要公开,通过电子网站及宣传手册等形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你可以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解决或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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