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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或住所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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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七日。
延期举证需要提前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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