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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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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陈述其自己所观察的过去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义务性较大。
1、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2、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3、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欠款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来看,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纠纷,基于欠款原因不同,可能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欠据可以作为合同关系的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典型的体现,原告主张欠款,就应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仅提供欠据,在欠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不能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所以应由原告申请鉴定。 在原告申请鉴定情况下,被告应予以配合,如提供自己书写的样材等。否则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种情况下无法鉴定的,由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六、从证据的安全性分析应由谁申请鉴定 我国证明理论界对证明责任的含义的解释有一重要学说,即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避免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也会提供相应的证据,使对方所主张案件事实处于不真实或真伪不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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