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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当是由劳动者提出加班的初步事实及本人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证明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加班费已经足额发放的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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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由劳动者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比如工资单、考勤卡。 (2)如果劳动者证明相关的证据材料由单位掌握,那么单位应当提供。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员工离职前2年内的工资单备查。如果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若劳动者没有保留工资单,则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两年的工资单,劳动者只能获得就这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部分。 该公司的《员工手册》长时间未进行修改,劳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变化很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指导意见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资来支付加班费,具体的内容与一审法院中判决写明的理由相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最新的劳动法律,并根据法律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避免相应的风险。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需要安排补休,额外支付劳动者3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即可。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的证据在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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