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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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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XX提交结关申请,经XX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二)提(运)单的复印件;(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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