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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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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XX提交结关申请,经XX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二)提(运)单的复印件;(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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