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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
1、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2、它有以下特点: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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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侵吞、窃取或骗取公共财务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3)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4)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5)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 (6)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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