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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1、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2、它有以下特点: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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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侵吞、窃取或骗取公共财务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3)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4)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5)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 (6)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所谓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彼此都认识到其共同行为都会发生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思联络主要是指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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