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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一般的赠与不能等同,而是要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习俗而定。总的原则有两点:2、该财产是否超过了该家庭的一般赠与的范围。确定婚姻财...
彩礼和赠与是一回事,彩礼是赠与的一种,是有条件的赠与。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姻习俗之一,也称为订亲、聘礼、聘财等。中国旧婚姻的缔结,有婚姻协议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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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二者的区别为:彩礼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而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彩礼属于赠与。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彩礼是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这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结婚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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