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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投资者以其财产对公司债权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2、依据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不能偿还债务的,投资者理应以其本人的...
第一,担保人和借款人在为他人担保时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借款人还清贷款时,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则取决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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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抵押财产折价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部不承担连带责任偿。抵押人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担保本身也属于一种合同,是担保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如果债务人不同意,也没有法定解除事由,担保人肯定是不能单方面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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