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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独资公司,如果发生财产混同情况,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不负有出资责任。股东也只是负有限责任,更别说法定代表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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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及《公司法》其他内容可以知道,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责任仍然是有限的,所以才称为有限公司。但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
性质是私营独资企业。我国按照新的标准将我国企业经济成份划分为9种类型。分别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与其他经济类。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所有按国家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应该属于私营经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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