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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可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亲属等担任。 2、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依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督导员:(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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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照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弟姐妹; ③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2、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按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③成年子女; ④其它近亲属; ⑤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和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不能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监护人的人是委托监护人。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上述人员排列的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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