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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监护人应该由哪些人担任?

2021-08-27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上述人员排列的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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