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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有三种结果: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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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案件是有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其次,关于开庭时间无法确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以判决,也可以径行判决,应当组成合议庭、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在本院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的。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律使用裁定。《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书面审理的说法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原法中第152条中的“径行判决、裁定”的规定,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维持《关于某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撤销《关于某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除名的决定。有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判决合法吗?” 我认为二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有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可以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但是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单位的决定部分内容,并且撤销单位决定的部分内容,这是对单位决定的直接更改,如此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单位决定有问题的话二审法院应当直接认定单位的决定无效,而不应该对单位的决定进行改判使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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