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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对上诉案件中原判人的判决采用复审方式作出的处理方法

2022-02-06
“维持《关于某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撤销《关于某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除名的决定。有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判决合法吗?” 我认为二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有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可以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但是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单位的决定部分内容,并且撤销单位决定的部分内容,这是对单位决定的直接更改,如此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单位决定有问题的话二审法院应当直接认定单位的决定无效,而不应该对单位的决定进行改判使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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