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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一方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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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部队提交申请,确认调解无效,财产分配无纠纷,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2、部队政治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3、军人携带军官话只能提供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另一方带身份证,以及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1、申请。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是非自愿结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3、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上海市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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