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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法相对于合同法属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优先使用特别法 2、劳动合同法中的书面形式与合同法中的书面形式有多种多样的方式是...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证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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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首先新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其次,新法规定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则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后,若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因为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明显加重了这一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保障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之所以规定劳动合同须采书面形式,是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劳动合同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便于当事人执行,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取得确切的证据,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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