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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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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 第二,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要求,是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事项。同时,诉讼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促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促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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