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日不在期间内,即期间开始的第二天。期限届满至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自拘留之日起计算。将嫌疑人...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3、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不计入原调查拘留期限的,即重新计算拘留期限 1、侦查期间,如果发现嫌疑犯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侦查拘留期限重新计算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向人民检察院申报。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计入拘留期限。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0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