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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兼并保护员工权益的方式有: 1、原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变、保障员工的就业岗位; 2、或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提交员工工资待遇; 3、公司兼并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不要求员工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就此消灭,其法人地位不复存在,被兼并企业原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由兼并企业来承担;另外一种就是被兼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其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企业成为了被兼并企业的控股股东,但被兼并企业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根据我国的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如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也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的变更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的行为,而不是公司股东的个人行为,因此公司必须尊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中如有违约条款,还可以根据该条款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该首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天,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故一定要注意时间,不要过了仲裁时效。
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史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向学生讲清楚。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土地兼并现象的呢?首先,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的特点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的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它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这种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和允许自由买卖。由于自然经济的实质就是农业经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必然维护其统治的经济基础,必然维护农业经济,因而提出了“以农业为根本”的思想,作为主要的经济指导思想,这种经济指导思想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重农抑商”行为。重视农业的发展,本身无可厚非,相反,它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封建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抑制商业却严重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在这种经济政策下,原本成为社会经济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商业成为“末业”、成为被人瞧不起的下等职业,经营商业都被认为是“操手游食之徒”,封建统治者向其征收重税,迫使他们从事“本业”。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封建社会个人财富的象征,官僚、地主甚至包括经营有方、略有盈余而致富的个别农民,都把土地作为唯一的投资对象,纷纷买田置地。于是乎,越有钱者,土地占有量就越大;土地占有量越大,收取的地租就越多;收取的地租越多,个人的财富就越多。所有获得的财富除一部分用于消费外,其余部分就再用来买田置地,以维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如此循环,造成了土地兼并现象愈演愈烈,最终是大地主、大官僚广置美宅良田,而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却无“立锥之地”,社会财富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第二、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封建国家、地主、农民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弄清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分析为什么“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封建国家、地主、农民三者之间是一种三角关系。在这种三角关系中,他们相互之间既存在着统一性,也存在着对抗性。封建国家与农民之间: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民的赋税,因而国家掌握的土地越多,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就有保障,那么国家所能控制的户口就越多,政府的赋税就越高。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言:皇权“具有保护小农不受其它阶级侵犯”的作用,封建国家成为农民的保护者。这是它们之间统一性的一面。国家与地主之间:作为封建剥削者,他们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而统治集团本身就是由地主阶级组成的,这是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一面。地主与农民之间:也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因为农民少地或无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因而地主和农民之间是相互依存的。由于剥削阶级的本性,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日趋加重,农民和封建国家、农民和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对抗性的一面。这种对抗性的一面表现在形式上是地主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国家对农民征收过重的赋税,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而随着地主土地的日益增多,其势力日益增强,必然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政权的稳定。另外,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因而封建国家总是通过国家机器力图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以限制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和保证国家机关的财政收入。这是地主和封建国家之间相对抗的一面。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地主、农民,决定这三者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封建国家力图掌握更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以获取财政收入,而地主总是想尽办法尽可能多的占有大量土地以聚敛财富,农民则依靠租种国家和地主的土地以维持生存。在这三者之间,唯一能调节其关系的因素就是中央政权。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政治清明,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较多,控制的户口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相对较轻。而慑于国家政权的强大,地主兼并土地有所收敛,即便有,也是悄悄地、小规模地进行,广大的农民也相对的可以安居乐业。强大的中央政权对小农的保护作用得以有效体现。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随着政治腐败的日益加剧,中央政权日益遭到削弱,再加上封建国家对小农的保护毕竟是有一定限度的,地主、官僚便纷纷公开地、大规模的进行土地兼并,致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增多,导致国家所控农民数量的减少,国家赋税也就相应减少;那么为了维持庞大的财政支出,封建国家必然加重对所控制的有限农户的剥削,甚至超过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使这些农户不堪重负,最终将自己的土地出让给地主而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以躲避封建国家的苛重赋税,这样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愈发炽烈。随着农民与国家、地主之间矛盾的日趋加剧,导致农民起义,最终腐朽的旧王朝灭亡,同时沉重的打击了地主阶级及土地兼并现象;随着新王朝的建立,农民、地主、国家之间又在演绎着上述现象。土地咨询专家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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