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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自产...
免税农产品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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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 从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种子生产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雇佣农民或雇员繁育种子,然后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销售种子。 2、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民繁育,从农民手中收回,然后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销售种子。 第四,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以作为副食的草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植物和少数可以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经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属于蔬菜范围。 部分鲜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新鲜鸡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和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的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民将畜禽苗饲养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4、
1、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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