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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第13条规定如何?

2022-09-05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予以劝阻或者责令改正,不听劝阻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四)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在“世界无烟日”售烟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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