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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怎样执行

2022-10-03
根据《物权法》、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要是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有效资产,债权人均可要求实现抵押权,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非该抵押财产在权属上存在争议,或者有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否则,债务人应当以抵押住房用于清偿债务。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变通执行,例如,给债务人一定的缓冲期,由其另行租赁一套住房,或由执行法院协助其租赁一套维持生活的住房。等抵押房屋腾空后,委托拍卖或按市价变价执行,用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这个说法随着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正式实施流传开来。一时间,欠债人暗自得意,债权人惴惴不安,银行也因此提高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门槛。然而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一项执行标准,根本打破了人们对最高院执行规定认识的误区,唯一一套住房也能执行了“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的说法,根本是对最高院规定的错误理解。该规定中没有出现一次“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的字眼,只出现“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押”的规定。法官也承认,因为最高院的规定没有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概念作出解释,很多人想当然地理解为“唯一一套住房”了。不要说普通百姓,就是基层法院的执行局局长,也有将两者混为一谈的。这次出台的标准就是要打破这一误区,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困难。8平方米成为执行底限文件规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将成为“唯一一套住房”可否执行的最低标准。标准第一条明确,被执行人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法院是肯定不得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庭住房条件高于这一标准的,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居住房屋,就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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