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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可以查封,但不可以拍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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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借款时就应当收集证据,如果日后发生纠纷也要及时处理,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起诉以后债务人还是拒不还款,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只有唯一的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执行的。以上就是“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如果是唯一住房,建议您提出异议。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借款时就应当收集证据,如果日后发生纠纷也要及时处理,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起诉以后债务人还是拒不还款,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只有唯一的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执行的。以上就是“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全部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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