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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但是,为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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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观设计系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而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23条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判决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行为侵犯在先的著作权。当然,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或者判决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也不宜在处理决定或者判决认为“在后权利侵犯在先权利”。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一)直接对比法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二)交叉对比法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三)视角对比法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或表面图案,或两者结合,并且可以工业化生产和复制。新颖、艳丽、精巧、流畅、独具一格的产品及包装的外观设计,开发周期短,见效快,投入与产出比高,为创名优产品、打进国内外市场作出了独特的贡献。除了以上的保护范围,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巧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护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 笔者在1998年接待过一位香港“国际车迷会”组织者,他咨询如何在中国国内保护“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当时我国的商标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对集体商标的保护。笔者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特点,建议国际车迷会的组织者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以产品为载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国际车迷会的组织者立即申请了名称为“徽章(国际车迷会)”、“标志卡(国际车迷会)”、“纪念卡(国际车迷会)”等7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也可以防止他人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注册商标。 最近,国际车迷会组织者发现有人擅自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印制在其名片上。笔者受国际车迷会组织者的委托,向当事人宣传知识产权的常识,当事人同意立即停止非法使用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试想,如果7年前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没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许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早就成为他人的商标,更可能成为他人用来赚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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