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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的记录,如果其中谈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并且表达非常的明确,是可以作为证据参考的。两个人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要起诉离婚的话,都需要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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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现在可以说每个人都有一个微信号,经常通过微信联系。那么,遇到案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具体分析如下: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前提是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第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不依赖主观意识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在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道,并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复制和再现。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须与案件要查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才能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最后,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合法。合法性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证据,或者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的,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另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类型实行有限列举,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使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1、拍摄的照片:可以一方与第三者异性亲密关系的照片;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另外值得提醒的是:你在取证过程中一定注意不能侵犯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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