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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
(1)有效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目标。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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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特殊债权也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目标: 一、已完成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 二、合同权可撤销。 3、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权。 四、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 五、未来合同债权。
1、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2、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如下:1。债权必须合法存在。2、债权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转让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6、受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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