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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
建设城市道路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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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由市道桥管理机构负责;(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五)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位于道里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经营性占道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二)规划许可证;(三)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四)施工作业组织方案。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建管交接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管、水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参加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建管交接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签订交接书,明确交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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