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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
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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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2)依法封存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相关财产和资料;(3)消除现有商品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志、作品等创作成果;(4)收集和销毁侵权商标、专利标志和特殊标志;(5)收集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权的工具;(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等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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