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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由主管检察长或者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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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包含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基础。(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依此条款作不起诉处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所称“构成犯罪”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得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意味着实体上的处理,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
一、什么是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二、哪些案件属于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公诉科由主管检察长或者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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