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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某的以纯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周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某的行为未经过郭某许可,侵犯了郭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为查明周某的侵权获利,责令周某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周某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故对周某有关侵权获利的陈述不予采信。新余中院于2014年5月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以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月,新余中院判决周某父母和周某表妹三人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以纯商标专用权,分别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郭某对此3项判决未提起上诉。
现实中,要是发生了商标侵权的话,那么此时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不过究竟商标侵权怎么赔偿呢?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原告: 地址: 被告:_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 法人代表: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对原告多次违法行为工伤认定结果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赔偿对我造成经济损失_______万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___市________工伤工作,被安排在奶源事业部从事品保员工作,______年___月___日下午在清河门奶站监视挤奶过程中摔伤,导致多处受伤被告与________市________公司无法达成共识后,被告向_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______年___月___日我收到_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________________非工伤认定结果才知道非常诧异,因为_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没有向我索要任何证据直接认定,同时也为向我书面受理或者不受理的通知这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第(_____号)第_____条规定,_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三份调查笔录明显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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