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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者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
燃气经营者要求分立、合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区域或者经营地址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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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年一次,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管道燃气经营者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管道燃气经营者的服务电话确认检查人员的身份。
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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