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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离职前如果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则离职后还有年终奖;如果不符合领取条件,则一般没有年终奖。单位可以根据其经济效益依法为员工发放年终...
属于受胁迫签订的,无效,你可以要求发放,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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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终奖可以不发放,对方需要为此承担举证义务,对方证明不了发放年终奖的充分理由,司法机关不会支持他; 二,如果较真,社保应该按工资全额购买,但员工自己也要付出他要承担的部分,这一点是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贵司可以以此警告该员工; 三,关于补偿,贵司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而且愿意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贵司已经尽到了相关法定义务,无需再承担更多的责任,不过,这需要贵司能证明贵司是合法解除. 四,对贵司而言,最坏的可能无非是认定解除劳动合同非法,按照员工工龄乘以二,则需要赔给他一个月工资,最坏就是这样了. 希望能帮到您,若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补充提问;欢迎采纳
1、先确定你们公司的薪资构成和你的劳动合同。正常是按照劳动合同里的约定来处理的。 2、年终奖,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执行。或者如果年终奖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话,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单位关于“推迟两个季度发放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朋友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如期、全额支付其奖金。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 由此可见,半年奖、全年奖都是奖金的一种,它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4、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年终奖金属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属工资范畴。只要员工提供了劳动,公司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该员工2008年工作一年,理应获得该年度的年终奖金。员工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借故克扣员工工资。至于该年年终奖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公司薪酬制度计发,该员工前年领取年终奖金的记录、其他员工领取年终奖金的记录、公司有关规定,都可以作为此次应发放年终奖金数额的参照,公司不得无故少发或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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