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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受理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价格确定劳务所得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所得总额乘以完成进度扣除以前的纳税年度累计确认提供劳务所得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所得。同时,根据提供劳务估计的总成本乘以完成进度扣除以前的纳税期间累计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转变为当期劳务成本。因此,门窗企业的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参考): 租赁业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1.00%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2.50% 畜牧业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塑料制品业3.00% 食品制造业1.00% 商务服务业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其他制造业1.50% 其他建筑业1.50% 其他服务业4.00% 其他采矿业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0%零售业1.50% 居民服务业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3.00% 金属制品业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3.00% 建筑安装业1.50% 家具制造业1.50% 计算机服务业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纺织业--袜业1.00% 纺织业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 房地产业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0% 道路运输业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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