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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若没有劳动合同,则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费用的记录、单位的考勤记录表等材料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以下凭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册)、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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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实践中,还有很多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业务员经手的有业务员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合同,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办理的一些事物,如为单位办理集团电话业务时,具有劳动者的签字又有单位的公章的协议书,劳动者的名片等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认定劳动关系一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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