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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因为无效婚姻没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存续...
1、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2、协商成功的,可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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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2、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等。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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