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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法放弃继承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放弃继承权要求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如果放弃不动产的继承,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签字放弃,以下是相...
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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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有一项公证是不可或缺的,即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所谓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
放弃继承,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否则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如果遗赠,那么受遗赠人应该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自己接受还是拒绝接受遗产,不然就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两种放弃继承的规定恰好是相反的,前者没有表示放弃即为接受的意思,后者没有表示接受即为决绝接受的意思。
在我国继承的开始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而根据《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51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有权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被继承人尚在世,继承不开始。继承开始之前放弃财产继承权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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