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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宜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和就业补助金8个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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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十堰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378元,即3281元/月,九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2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9378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和伙食补助费等外,构成9级伤残的,还需要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平均工资计算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工资分别计算10个月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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