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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属于不动产,第三次流拍且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变卖,仍不成且仍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冻结,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
1、由A去房管局查询房产查封记录。会有查封案件的案号,就知道是哪个案件查封的房产; 2、一般来说,未到期的,且正在履行的借款,对方是物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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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分为二个部分,第二部分是作为第一部分的除外情况,是对第一部分的特殊情况的规定。第一部分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该内容规定,在除有第二部分规定的情形之外,法院可以对应办理而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部分的内容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意思是指如果第三人已经交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如果第三人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则该财产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4、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到场,如果不能到场的,可由他的成年家属到场。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没有通知的,则不能强制执行。 通知后,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拒不参加的,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但要记录在案。这样做,不仅是程序上的要求,而且是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为了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还应通知被执行人公民所在单位和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这不仅能取得当地组织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协助,而且也可以让他们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并且也起到了在场见证人的作用。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构中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非法人纽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称主要负责人。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为了防止丢失和避免将来出现争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即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清点、编号、加贴封条,并在清单上注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特征。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保存,一份由人民法院存档备查。执行员造具的财产清单应当由执行员、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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