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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

2023-06-1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4、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到场,如果不能到场的,可由他的成年家属到场。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没有通知的,则不能强制执行。 通知后,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拒不参加的,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但要记录在案。这样做,不仅是程序上的要求,而且是为了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为了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还应通知被执行人公民所在单位和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派人参加。这不仅能取得当地组织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协助,而且也可以让他们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并且也起到了在场见证人的作用。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构中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非法人纽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称主要负责人。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为了防止丢失和避免将来出现争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即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清点、编号、加贴封条,并在清单上注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特征。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保存,一份由人民法院存档备查。执行员造具的财产清单应当由执行员、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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