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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依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一次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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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是工作单位发放独生子女费。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2002年之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农民的独生子女费由村里承担,而2002年之后的由国家统一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一、独生子女费办理程序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请程序:申请。持证退休人员不享受或者不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划生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申请表》,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持证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办理流程1。复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光荣证》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工号、所在单位及联系电话。2、将《光荣证》复印件提交人事处薪酬管理办公室。每月20日前提交《光荣证》复印件的教师,在其下月6日工资中的独生费栏目中支付本月独生费30元;独生子女费补发部分在工资中的补贴3栏目中支付。每月20日后提交《光荣证》复印件的教师,每月6日支付独生子女费(及补发)。独生子女费的支付期限:自《光荣证》支付之月起,至儿童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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