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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查封,一般是活封,即只是封户,禁止处理买卖、转让的,不会影响使用。所以,天南海北任你跑,没事的。如果浙江省不能去,那就哪儿都不能去,就...
查封和扣押都属于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车辆需要扣押的,应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联系交警部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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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法院保全的财产被被申请人私自卖掉,法院保全不力,可以向法院领导反映,要求法院承担追回你账款,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要求解决该问题; 2、向当地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并请求解决该问题,既然你们当地的检察院说没有故意,那么法院的保全书对方签字也不是明知该财产不能处分么?因此,你们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要求解决该问题; 3、法院保全的车辆能否卖掉的问题,法院保全后应当向相应的机构通知不得为该车辆办理变更登记,而该案中,被申请人已经私自卖掉保全物,首先是对法院的藐视,其次是法院有相应的过错,致使被申请人能够卖掉车辆,并变更登记。 因此,可以法院和检察院都反映,看是否能够早日拿回你们的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的,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的规定,法院在查封后并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被查封的财产被盗,法院应该对此负责。如果确认是被债权人所盗(这很难证明),你也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建议到法院拿回清单,并对照清单对查封物品进行清点(可进行公证),然后再决定如何维权。
被法院查封了,法院就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查封时,法院既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指定原告或者被告方被告,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无论是哪一方被告,车辆丢了,都属于法院的责任。当事人可以找法院要求赔偿。当然,法院可以找保管车辆的人。但与当事人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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