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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如下: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
1、实习期内工作时间的约定。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应约定相应的加班时间和报酬。《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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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 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 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1、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 然而,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就已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司盈利,有的甚至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此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能移转,但却不是实际履行行为和交付行为的全部。而股权转让更重要的是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2、已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成为股权已转让的标志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依照约定向受让方支付了股款,但却未办理其它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认定为股权已经转让。 股款的支付无疑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却只是受让方单方的履行行为,它并不当然意味着转让方也履行了对应的交付行为,而股权的转让恰好不取决于受让方面取决于转让方的履行。 反之,如果转让方已交付股权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未支付股款,也不会改变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当然,已支付股款的受让方无疑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转让方向其交付股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实际情况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5、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6、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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