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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首先是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其次要实际履...
实际履行原则,即指债务人应按债中规定的给付标的来履行,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任意变更给付标的。 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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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合同的原则如下: 一是全面履行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情况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至履行之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能归属于当事人而发生变更。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将是公平的。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情况变化多为计划变化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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