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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引发的纠纷,性质属于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公司权益的纠纷。对该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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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纠纷审判的原则是: 1、鼓励合理流动原则。要鼓励科技人员等劳动者正常的、合理的流动,通过择优汰劣的竞争激励机制,为用人单位注入新的活动,淘汰庸才,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繁荣。要避免对劳动者的流动带有偏见,注意区分正常的、合理的流动和不正常的、不合理的流动,做到均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既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护用人单位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 2、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投资开发的技术,是其自主创新的成果,依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助于鼓励和保护用人单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社会发展。 3、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就业自由不能因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商业秘密等而丧失。但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竞业禁止的约定并非不受限制,这个约定还应当受到公权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同时,也要防止劳动者滥用就业自由权故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注重利益平衡原则。即以利益平衡作为审理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核心,将利益平衡作为衡量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杠杆,以用人单位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利益平衡作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制约机制,平衡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实现利益的优化配置。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虽然也有联系,但是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区别一,义务的性质不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事先如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只要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必须履行。 区别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竞业限制针对的对象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同时也可以针对公司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竞业禁止仅仅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区别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竞业限制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超过2年之内,劳动者按约履行;而竞业禁止则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劳动关系结束后就不再适用。 区别四,承担义务的责任不同。对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无须向履行竞业禁止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区别五,违约的法律后果不同。对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事先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该条款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使用者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因此,如果使用者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争禁止义务,保密义务和实际禁止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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