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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鉴定项目范围内受理鉴定事项。...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三)查验可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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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索比中的DNA、指纹、掌纹、枪弹、声纹、人像等检材和样本,在执法办案或者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应用的,应当对相应原始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四)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五)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六)案(事)件情况摘要;(七)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八)鉴定要求;(九)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十)鉴定文书和相关检材、样本的领取情况,由领取人和鉴定机构经办人分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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