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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个人财产可通过如下方式予以认定: 1、婚前个人依法所有的工资、奖金等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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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精神病的认定一般是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同时,精神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做出的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也可以作为认定依据。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并不会随着夫妻生活年限的增加而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的财产、一方受伤之后的赔偿、被单方赠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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