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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2、出卖方迟延交房 3、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4、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过大 5、开发商将签约房屋再抵押 6、出卖...
一、约定解除。有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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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赔偿主张的具体法律依据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在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购房款返还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利息一节,原告虽称被告隐瞒房屋建成年代及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过户,但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被告支付房屋尾款是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主要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与对方说明不能继续交易的原因,是资金问题还是其他客观原因,态度要诚恳! 2/6 如果经过第三方交易的,首先买卖双方协商后与第三方联系毁约。 3/6 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取消毁约,并且也没有通过第三方中介,那么问题就好办了! 4/6 一般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三方仍然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具体金额双方协商! 5/6 合同解除还是需要签订解除买卖合同的,省的日后出问题。 6/6 在写合同的同时,要说明解除合同的处理形式,确保买卖关系完全解除。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二)违约和欺诈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的情况(其中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3种),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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