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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状态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转让质押股权协议的效力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协议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损害质权人利益的...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状态和具体情况来分析。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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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的效力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属于权利变动的原因,其直接效果是约束合同交易双方按照合同进行交易,而不是当然产生交易效果或达到交易目的。 因此,股权合同的生效时间不等于股权变更时间,股权能否根据合同变更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生效外,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 至于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传,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更多的法定生效条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
具体细节到工商局咨询办理。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协议只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股权转让仅仅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方面与其他股东相关,其他股东表示同意转让或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必然相关,况且,工商登记部门不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只是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签字属实。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不是股东的义务,即使是作为股权转让当事人的股东,也最多是作为证人参与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活动。综上,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仅需当事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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